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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立法优化

2024-09-24 10:28:13来源:中华建筑报网作者:刘沛宏 何骏先责任编辑:xmt01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建筑活动,尤其在新建与改建方面制定了相对完备的规范,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进行了严格规定,力求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质量标准,但对于建筑物在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维护、修缮以及危机应对等问题的关注度不足。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建筑物倒塌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社会恐慌,凸显了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问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基于此,现基于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现状,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路径,以期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提供更为全面、细致的法律支持。

  完善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体系。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立法应从实践出发,明确规定建筑安全管理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清晰界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及责任。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国建筑物损害赔偿责任追究机制并未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原因在于立法时对建筑物危险性的认识不足,并未将其视为具有极高风险性质的对象。然而,随着现代建筑技术的快速发展,建筑物安全性问题愈加复杂,仅仅依据《民法典》中的归责原则,难以完全应对建筑技术革新引发的安全风险,无法有效引导责任人履行维护义务。为解决该问题,立法机关应根据当前社会和技术背景的变革,适时调整和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可先从行政法规角度出发,对建筑活动中的瑕疵注意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瑕疵注意义务主要指在建筑施工、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维护措施,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功能正常运行。通过合理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为建筑行业的参与者提供更为具体的行为指南,明确规定其应当采取何种预防措施来减少或避免可能的损害发生。这不仅有利于强化建筑安全标准,也能够在发生损害事件时为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更为清晰的责任划分依据,更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完善建筑使用安全防范。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提供了土地用途管控和城市规划区内变更土地用途的制度框架,但关于既有建筑物用途变更并未设置明确禁止性条款及相应法律责任,以至于很多使用人在未经过严格评估与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的建筑物用途。由《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可知,建筑物用途的变更容易加大楼面荷载,威胁到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填补法律空白,在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立法时应增加有关禁止随意变革建筑物用途的硬性规定,一旦发现此类行为,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需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作为惩戒和警示。当前最常见的建筑安全事故原因主要源于违法改扩建,因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而引发。在立法修订中,应当明确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在进行改扩建前必须履行相应的申报义务,对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并获得许可的违规行为设置相应法律责任,有效防止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针对部分规模较小的改扩建和装饰装修项目,可考虑设置备案制度,实施较弱的监管措施,但仍将其纳入立法调整范畴,增强小规模建筑物安全管理的实效性。

  完善建筑物档案管理、调查制度。中国现已制定了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要求将建设项目各个阶段的文件资料提交给备案机关进行审查,同时也实行了城市建设档案规定,确保按照规定收集和管理建设工程档案。但上述制度于21世纪初才开始实施,管理范围难以覆盖早于制度建造的建筑物,因此需进行全面普查,准确评估既有建筑的安全状况显得尤为必要。建立全国性的既有建筑信息系统,录入所有建筑的相关档案,包括产权信息、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质量合格证明、保修合同与保修书、相关的许可证明文件等,以实现信息的全面覆盖和高效管理。同时,为提升建筑物的安全性,施工方应当向建筑物业主提供相关建筑材料的详细信息,并标注出任何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潜在风险,引导业主严格遵守相关的建筑法律法规。此外,在既有建筑安全管理调查中,除责任人或行政机关外,应动员和鼓励社会大众、媒体、物业管理人员等主动上报和反馈,对查证属实的建筑物安全管理问题举报,可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以此激励全社会共同关注并积极参与到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中。(作者刘沛宏系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何骏先系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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