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信用中国(云南昆明)网站信息显示,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在主城建成区内,午间(12时至14时)进行土方挖掘的环境违法行为被罚2万元。
文书号“昆生环罚〔2024〕2-15号”行政处罚决定显示,2023年12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主城建成区内,午间(12时至14时)进行土方挖掘。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6日向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20号),对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如下整改要求: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复核,该公司已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完成整改,因工地项目已完工,该公司已搬离。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9日告知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未申请听证。
综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2024年4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复核情况,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并责令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20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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