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兴化市东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显示,兴化市东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决定书显示,兴化市东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0年9月至 2020年11月期间发行了“20 兴南02”“20兴南03”等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经查明,发行人在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方面
1.募集资金转借他人。2020年11月27日,发行人将20兴南03的部分募集资金转借至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涉及金额0.12亿元,占该债券发行金额的6%。2023年2月15日,前述资金返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未按约定返还临时补流资金。20兴南02募集说明书约定,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2020年9月23日,发行人将1亿元20兴南02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0.144亿元募集资金迟至2023年2月16日返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临时补流时间超过12个月,金额占该债券发行金额的7.2%。
3.未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2023年3月21日,发行人将20 兴南02部分募集资金偿还募集说明书约定范围外的借款,涉及金额0.144 亿元,占该债券发行金额的7.2%。
4.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20兴南02存续期间,其募集 资金专户同时作为21兴南01的募集资金专户及偿债保障金专户使用,存在专户混同使用的情形。
5.未如实、准确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行人在披露的2020年年报至2022年中报等多期定期报告中,未如实、准确披露20兴南02、20兴南0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定期报告披露方面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2024年1月23日披露的公告,发行人2019年末有息借款金额、2020年6月末有息借款金额分别为8.97亿元、12.25 亿元。但发行人在2019年年报中将2019年末有息借款金额披露为8.94亿元;在2020 年中报中将2020 年期初(同 2019 年年末)有息借款金额披露为11.23亿元,将2020年6月末有息借款金额披露为13.45亿元。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并依法合规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存在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等募集资金违规行为和未准确披露定期报告情形,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 年)(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第1.4条、 第1.6条、第4.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1 年)(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1.3条、第3.4.3条、第3.5.8条等相关规定。
潘金云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李斌作为发行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按照规定和约定使用债券募集资金,准确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数据,对任期内发行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挂牌转让规则》第1.4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2.7条等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挂牌规则》第1.8条、第7.2条、第7.4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7.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兴化市东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潘金云、李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合规使用债券募集资金,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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