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显示,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决定书显示,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发行了“20 海投 02”“20 海投 03”等公司债券,共计募集资金11.4亿元,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经查明,发行人在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募集资金转借他人,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发行人将20海投02、20海投03的部分募集资金划转至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使用,涉及金额分别为3.42亿元和3.38亿元,分别占相关债券发行金额的48.56%、80.55%。
(二)未如实、准确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行人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准确披露20海投02、20海投0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的程序等。
(三)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2021年8月,发行人因并购纠纷案件作为被告的法律诉讼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涉案金额16,585.08万元,占发行人上年度合并口径净利润的153.55%,但发行人未及时披露,迟至2022年6月22日才予以披露。
根据相关规定,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并依法合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且转借金额 占债券发行金额比例较高,未如实、准确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还发生其他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转让规则》) 第1.4条、第1.6条、第3.2.4 条、第4.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1.3条、第3.4.3条、第4.7.1条等相关规定。
徐海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松琴作为发行人时 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 行人按照规定和约定使用债券募集资金,准确披露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和临时报告,对任期内发行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挂牌转让规则》第1.4条,《持续信息 披露指引》第2.7条等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挂牌转让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徐海、王松琴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合规使用债券募集资金,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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