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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2024-05-14 16:35:23来源:中华建筑报网作者:佚名责任编辑:xmt01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显示,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就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处分决定显示,2017年11月25日,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为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吴海宙控制的晟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个人借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2018年1月16日,天晟新材将4,700万元定期存单进行质押,为常州三六九养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天晟新材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分别于2020年6 月、2019年1月解除。

  天晟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9.11条、第10.2.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3.4条的规定。

  吴海宙作为天晟新材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3条、第4.2.1条、第4.2.8条的规定,对天晟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徐奕作为天晟新材总裁,薛美霞作为天晟新材时任财务总监,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3条的规定,对天晟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吴海宙,总裁徐奕,时任财务总监薛美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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