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信用中国(山西晋中)网站信息显示,山西平舒煤业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罚72万元。
文书号“市环罚〔2024〕1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山西平舒煤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翟下庄风井污水处理站2024年1月27日,因矿井涌水量增大,矿井水处理站承载能力有限无法正常暂存,导致矿井污水溢流到矸石场涵管内及下游河道,未启动你单位应急预案、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 2、调阅翟下庄风井污水处理站运行台账、交接班台账、巡回检查台账均未对2024年1月27日溢流事故进行记录; 3、温家庄矿井翟下庄风井场地及矸石场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第7页中已完成工程内容显示:建设一根排水涵洞长342.80m,涵管选用成品GB/T11636-2009内径1500mm的Ⅱ级涵管;消力池一座,断面结构为:长5m,宽3m,,深1m,壁厚0.5m,采用M5水泥砂浆砌MU30毛石;截水沟长740.35m,采用M5水泥砂浆砌MU30毛石,1:2水泥砂浆勾突缝,断面采用倒梯形,深0.8m,顶宽1.35m,d,底宽0.6m,壁厚0.3m。经现场调查,翟下庄矸石场实际建设3根排水涵;消力池未建设;截水沟未采用M5水泥砂浆砌MU30毛石。实际建设与验收意见不一致,存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对山西平舒煤业有限公司的第1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第2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第3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元);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柒拾贰万元(7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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