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云南昆明)网站信息显示,昆明市东川区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罚88.3万元。
文书号“昆生环罚字〔2024〕8-09号”行政处罚决定显示,2024年4月15日,昆明市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述举报后,到达投述中描述地点(绿茂村)检查,发现土地上堆存有大量灰白色物料,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东川区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将改性磷矿浮选渣倾倒在绿茂村大路地和大箐沙坝土地上;2.原昆钢场地西侧的露天堆放大量磷矿浮选渣,“三防”措施不到位。
针对昆明市东川区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将改性磷矿浮选渣倾倒在绿茂村大路地和大箐沙坝土地上”的环境违法行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的自由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个性裁量因子:①违法事实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裁量等级5);②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为5吨以上(裁量等级5);③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为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5);④违法行为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共性裁量因子: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2年内1次,裁量等级1);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③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④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0.55”,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对你公司“将改性磷矿浮选渣倾倒在绿茂村大路地和大箐沙坝土地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88.3万元(捌拾捌万叁仟元)罚款。
针对昆明市东川区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昆钢场地西侧的露天堆放大量磷矿浮选渣,“三防”措施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个性裁量因子:①违法事实为已设置围挡或覆盖,但围挡高度低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覆盖不严(裁量等级2);②项目地点为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3);③占地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5)共性裁量因子: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2年内1次,裁量等级1);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③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④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0.25。对昆明市东川区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原昆钢场地西侧的露天堆放大量磷矿浮选渣,“三防”措施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1万元(壹万元整)罚款;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文件中《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符合不予处罚条件。
针对昆明市东川区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被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处以总计88.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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