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发布的《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因一工程存在使用有安全隐患设备、设施行为被罚4.3万元。
文书号“A1002023046”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在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4标人民公园站-湘江道站洞门加固及联络道工程中,使用的架体有坍塌和触电的安全隐患,存在使用有安全隐患设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的规定。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或者使用有安全隐患设备、设施的,责令停工消除隐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对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30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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