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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划法被罚75万余元

2024-05-08 16:11:05来源:中华建筑报网作者:佚名责任编辑:xmt01

  5月7日,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4〕第010号》信息显示,信阳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划法被罚75万余元。
 

信阳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划法被罚75万余元
 

  据处罚决定书显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1月10日对信阳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信阳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开工在信阳市浉河区北京路西侧建设人防花园1#2#3#楼房及地下车库,2017年所有楼栋主体完工,2015年4月12日原信阳市规划监察支队对人防花园1#2#楼进行了罚款,不包含1#2#楼的地下室。根据编制的工程预算,3#号楼建筑面积1204.1平方米,工程造价为1397388.68元,3#楼下面的两层地下车库5346.6平方米,工程造价为9744692.72元。1#2#楼地下室建筑面积2568平方米,工程造价为3900766.49元。信阳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事实。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向信阳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信阳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信阳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3#楼及2层地下车库和1#2#楼的地下室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其中3#楼:1397388.68×5%=69869.43元;3#楼两层地下车库:9744692.72×5%=487234.64元;1#2#楼地下室:3900766.49×5%=195038.32元。共计罚款752142.39元。

  2.责令完善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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