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显示,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因能源违法一天连收多张罚单,矿长连带被罚,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天,罚金合计99万余元元。
文书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42”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1.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1)2024年3月12日早班,煤矿开一炮掘队在三采区轨道上山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在打锚杆眼前,现场的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员李小凌等未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导致打眼过程中一旁的支护工黄通县被顶板掉落矸石砸伤其左脚;(2)现场检查时,21063综采工作面第115#、109#、108#、107#液压支架未接顶;2.安全设备的安装、检测、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1)21022回风底抽巷掘进工作面3号钻机打钻甲烷传感器(编号:3888)在2024年3月30日入井使用前,未在地面试运行24h~48h便直接入井安装使用;(2)2114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T2甲烷传感器吊挂处的带电的监测监控信号电缆与瓦斯管接触;(3)213运输后石门掘进工作面有两个电流为400A的电缆接线盒金属外壳没有保护接地;(4)现场检查时,21井底车场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中部皮带运行中输送带超过托辊边缘20mm,跑偏防护装置未停止该输送机的运行。
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且存在两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织金县能源局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情形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2.鉴于煤矿有3台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情形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合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78,000.00)的行政处罚。
文书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45、2024-45-1”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情况且进行作业。三采区瓦斯参数测定巷为有瓦斯涌出的巷道(2024年3月22日零点班,该工作面瓦斯检查日报表显示巷道内距其回风口附近10~15m位置检测瓦斯浓度为0.14%~0.16%),2024年3月27日12时39分煤矿掘进六队在该巷道230m里程进行爆破卧底作业,在装药前、起爆前该起爆地点无瓦检员检查瓦斯,在未检查起爆地点甲烷浓度情况下便进行爆破作业;2.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架空乘人装置等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矿山安全行业标准。(1)11061(下)-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行人跨越皮带处未安设行人过桥,现场检查时,一名工人正跨越带式输送机皮带;(2)21065运输底抽巷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运输,机尾和改向滚筒处未设防护栏;(3)二采区主斜井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乘人吊椅至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侧突出部分的间距小于0.7m,最窄处0.4m,行人过桥与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间距0.45m;3.安全监控设备、人员位置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矿山安全行业标准。(1)212回风石门掘进工作面部分地段巷道围岩破碎,煤矿于2023年3月21日中班自行停止掘进作业,3月27日早班安排人员对该巷道围岩破碎地段进行喷浆,后现场作业人员担心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T2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因喷浆造成损坏,便将以上传感器安设在212回风石门回风绕道口内进行保护后未恢复到正确位置,导致传感器安设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期间未进行掘进作业)规定;(2)人车等候硐室联络风门、一采区运输上山联络风门、212运输石门回风联络巷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和语音报警装置;(3)213反石门风门联锁装置失效;(4)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现场检查时,虹膜识别采集一体机损坏不能正常使用;4.212回风联络巷、21063综采工作面运输巷煤仓口、212回风石门、21022回风底抽巷采用锚杆、锚索、锚网、梯子梁支护形式,部分帮锚托盘未紧贴岩面,未加强支护。
鉴于煤矿系瓦斯存在漏检情况且进行爆破作业,织金县能源局依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第一阶次的一般情形实施处罚,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马家田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整顿煤矿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整顿瓦斯管理方面的事故隐患)3天,并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对其矿长周超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鉴于煤矿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矿山安全行业标准,且存在两个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的事实,依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三阶次内的从重情形实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马家田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49,000.00);鉴于煤矿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矿山安全行业标准,且存在第(2)(3)项两个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0的事实,依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三阶次内的从重情形实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马家田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49,000.00);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且存在4个地点的支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存在2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事实,依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阶次的从重情形实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马家田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9,000.00)。合并对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马家田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整顿煤矿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整顿瓦斯管理方面的事故隐患)3天,并处罚款人民币捌拾柒万柒仟元整(¥877,000.00)的行政处罚;对其矿长周超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时间均为2024年4月23日,处罚机关均为织金县能源局,对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天,并处以罚款955000元行政处罚,对矿长罚款40000元,以上罚金合计99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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