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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杉建筑有限公司因违法分包工程一天连收两张罚单 罚款合计39万余元

2024-04-28 16:25:37来源:中华建筑报网作者:佚名责任编辑:xmt01

  近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显示,江苏永杉建筑有限公司因违法分包工程,在同一天连收两张罚单,罚款合计39万余元。
 

江苏永杉建筑有限公司因违法分包工程一天连收两张罚单  罚款合计39万余元
 

  文书号“S115202400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显示,江苏永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在施工的吾悦佳苑3#-7#楼、12#-15#楼、商业3#楼、配建3#-5#楼、门卫2、地下车库项目中存在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天津市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对江苏永杉建筑有限公司作出处以工程价款(¥54065415.38元)百分之零点五,计人民币贰拾柒万零叁佰贰拾柒元零柒分(¥270327.0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苏永杉建筑有限公司因违法分包工程一天连收两张罚单  罚款合计39万余元
 

  文书号“S1152024006”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显示,江苏永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在施工的吾悦佳苑3#-7#楼、12#-15#楼、商业3#楼、配建3#-5#楼、门卫2、地下车库项目中存在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天津市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对江苏永杉建筑有限公司作出处以工程价款(¥19310099元)百分之零点六六,计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肆佰肆拾陆元陆角伍分(¥127446.6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则行政处罚时间均为2024年4月13日,罚款合计397773.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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