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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建筑面积不得超350平方米

2023-11-07 09:45:10来源:中华建设网作者:张 静责任编辑:xmt01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建筑面积不得超350平方米

  11月1日,《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召开。今年9月27日,江西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了解到,《办法》的出台,标志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

  一处宅基地

  村民自建房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农房安全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办法》共6章34条,包括总则、规划和用地、批准和建设、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规定要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规定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依法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村民自建房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

  为提升村民建房审批效率,便于村民办理建房手续,江西省将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批进行整合,对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实行“一表申请、一表审批”,做到简明易懂,由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用地指标允以充分保障。

  村民自建房一般

  不超过三层

  我国宪法规定,宅基地等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占用集体的土地建设住宅必须履行相关手续,获得批准才可以使用。农民建房审批要经过申请、审查、审批三个环节。

  《办法》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村民进行集体讨论并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审核通过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为方便村民办理手续,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申请受理窗口。

  江西省级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占用耕地的,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超过240平方米。同时,江西省政府也规定村民自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上限,不得突破350平方米,一般不超过三层。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在不突破上限的前提下,要根据当地人地矛盾、文化习俗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政府免费提供

  通用设计图集

  《办法》对村民自建房全过程、全链条管理进行了明确,除要求选址要符合规划、避开危险区域外,在建设质量安全上主要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设计要求。今后,农村建房也要有专业设计。政府免费提供通用设计图集,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自行设计。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引导建房村民选用图集。二是提高工匠技能。各级住建部门要定期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工匠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建房村民从政府公布的名录中选择工匠,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三是加强施工管理。施工方要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施工,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检查,核查是否按图施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管理台账。四是组织竣工验收。村民自建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设计要求。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意见表。建房村民要组织参建方进行竣工验收,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技术服务。五是开展农房排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村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机制,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安全鉴定。六是区分安全责任。

  《办法》明确村民自建房产权人对其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并对六类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属地管理责任,要成立管理机构、指定责任人员,依法实施审批和执法。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房质量安全负监督指导管理责任。(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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