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住建部官网3月31日发布的《建督罚字〔2023〕16号》显示,2020年7月24日,河北省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刘永丰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长春海源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1#楼事故高处吊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刘永丰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原文:
建督罚字〔2023〕16号
刘永丰:
2020年7月24日,河北省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地“7.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衡政字〔2020〕2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长春海源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1#楼事故高处吊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3号),你于2023年2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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