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职责以及源头减量、联单管理、处理方案备案、运输、综合利用、消纳、跨区域平衡处置等内容作了规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存在处理能力不足、收运处置不规范、综合利用水平低、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亟待立法解决。广东省在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和数字化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广州、深圳、东莞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列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多个地级以上市出台了建筑垃圾管理法规规章或文件,建筑垃圾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实践中这些成熟的经验做法,有必要进一步总结提炼,已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条例》聚焦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设计相关制度规范,明确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场所运营单位等的管理责任,突出监管重点;细化规划建设、处理方案备案、全过程管理、分类处理等制度,并针对难点堵点问题,对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补偿制度作出创新性规定;建立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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