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指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将在成都市、绵阳市、乐山市、资阳市开展。要坚持“工程质量各方主体责任不变”和“风险防控到位、费率设置合理、理赔便捷及时”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先行先试、逐步推广”的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
《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和赔偿义务的保险。
缺陷保险承保范围为: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等保温和防水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破损或故障等其他工程。这三类工程的保险期限分别为10年、5年、2年。
缺陷保险可采用单一承保模式或共保模式。按照自愿原则,投保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办法》指出,业主在缺陷保险期内或保险期届满后交房且在收房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做出响应。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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