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江西省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效能,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有关事项发出通知并提出8项要求。
从今年8月25日起,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和完善补录业务在“江西住建云—项目监管一体化平台—政务部门登录—市场监督管理”中办理,变更和完善补录业务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合同工期以及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信息等。
据了解,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流程共设置初审和审核两个环节,按照“谁审批、谁变更、谁负责”的原则,各地从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人员中选择2人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的初审人和审核人,用于开通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管理账号。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重新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重新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相关信息通过系统推送至“江西住建云”平台。
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申请,确需由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申请变更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经发包方同意,应当予以认可,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各地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标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未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办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发生信息变更的工程项目中的施工许可证信息数据将同步更新至“江西住建云”平台项目数据外网和“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数据库。
各地施工许可证审批人员应熟知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增强工作责任感,避免工作疏忽造成施工许可证信息错误或缺失。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和信息变更、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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