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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参加排查人员均要接受培训

2022-08-05 15:16:20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作者:鲁建责任编辑:徐雨晨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细则,强化排查工作技术指导,扎实推进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据介绍,细则是在《山东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的基础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参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一步补充、修订完善而成的,适用范围从经营性自建房扩展到了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细则明确了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程序,按村居组织业主(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自查、乡镇(街道)排查初判、县级复核评估开展;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便于各地开展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根据细则,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村居组织业主自查、乡镇(街道)排查初判、县级复核评估组成,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内容包括房屋使用情况调查、现场踏勘、初判、复核评估和判定。排查初判应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作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的初判结论。

  排查初判结果经县级复核评估后,作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的判定结论。

  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房屋应分类处置。其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排查初判或复核判定后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细则强调,自建房场址安全排查应重点检查房屋遭受洪涝、地质灾害、采空区、台风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的威胁情况,根据现有的各类灾害历史资料和危险性判定结果,位于危险地段的自建房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细则同时明确了三种行为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擅自加层(含夹层)、加高(含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规改扩建,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的,含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和位置;在原楼(屋)面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擅自加装电梯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且导致人员密集或使用荷载大幅增加的,含将原居住功能的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等。

  细则要求,乡镇(街道)排查初判和县级复核评估中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参加排查工作的人员,均要接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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