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规范在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通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进行分包。由协作单位提供技术装备的,应依法签订装备使用协议;未经授权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及签署成果文件。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开始前,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
通知还对内部规范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封面或扉页应有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实行三级校审(校对、审核、审定)质量管理制度。参与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相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变更原则上不得以低性能代替高性能、低耐久性代替高耐久性、低可靠度代替高可靠度,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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