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市财政局共同出台《重庆市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对四类“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助资金,促进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包含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及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四类。
办法明确了示范项目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提出了示范项目的实施要求,同时细化了相应申报、审查、核定、管理等各程序的具体要求。
其中,申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为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并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年内的绿色建筑;申报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应为满足国家及重庆市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申报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应为在供冷量大于10兆瓦或供暖空调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建筑中,利用水源热泵技术或土壤源热泵技术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的项目;申报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应为改造实施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核定后实现单位建筑面积碳减排率达到15%及以上目标的项目。
根据办法,对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60元、40元、20元的补助资金;对申请补助的零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按照示范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00元、120元、80元的补助资金。
其他两类示范项目的补助资金标准也在办法中得到明确。办法的实施将切实规范重庆市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增强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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