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延续了《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的系统治理指导思想,在总结我国污泥处理处置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基本原则、目标和具体措施。秉持“绿色、循环、低碳、生态”理念,实现污泥绿色低碳处理处置,最大程度回收利用污泥能源和资源。发挥标准、规划的行业引领作用,促进我国污泥处理处置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注重污泥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系统性
《实施方案》从规划设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全过程角度细化了重点工作内容,充分突出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系统性。在规划设计方面,要求优化处理结构、强化顶层设计,结合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强调能量和物质回收利用。在设施建设方面,要求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和补齐设施缺口。在运行管理方面,要求强化源头管控、运输储存管理和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落实。
《实施方案》从污水源头治理、污泥处理处置和产物与衍生产品资源利用全流程角度明确了具体工作要求。在污水源头治理方面,要求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强化工业废水源头管控。在污泥处理处置方面,要求合理选择技术路线和积极回收能源资源。在产物与衍生产品资源利用方面,要求探索建立行业采信机制和做好标准跨行业衔接。《实施方案》的发布,对于引导“绿色、循环、低碳、生态”发展理念下的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和行业发展、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污泥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着眼点
1.坚持泥水共治,实施源头治理
提升污泥泥质保障资源利用。通过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严格控制工业废水进入,确保污泥泥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要求,便于后续更好利用污泥中的资源和回收能源。《实施方案》提出,要强化源头管控,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工业企业废水已经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要加强排查和评估,强化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管控。
控制工业污水废水纳管排放。目前我国部分地区仍有工业园区污水废水通过预处理后,纳入城镇管网,需要加强管理、科技和标准支撑,如做好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的排查工作,确定评估程序和接入标准。针对个别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系统、给污泥带来额外污染、增加污泥资源化利用成本和难度等问题,要完善工业废水处理和达标排放标准,增加有害物质检测和监测,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监管。
加快污水收集设施能力建设。我国部分地区污水收集管网不完善,存在雨污混接和外水入渗等问题,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处理水量远超污水排放量,不仅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效能,也导致污泥有机物含量低、砂含量高,是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不利因素之一。需要补齐污水收集设施缺口,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行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
2.坚持因地制宜,提升设施效能
系统编制污泥处理处置方案。根据污泥来源、产量和泥质特征,综合自然条件、用地条件、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统筹处理对象、设施、资源和管理要素,构建区域统筹、远近结合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案。鼓励污泥与相似属性的固体废物协同处置、上下游协同利用、区域内区域间协同消纳、处理处置设施协同共生。鼓励城市、县城、建制镇区域统筹共享处理设施和处置资源,污水处理厂污泥与管渠污泥、疏浚底泥、厨余垃圾、园林废弃物等相关规划和处理处置资源相协调,通过静脉产业园等模式进行协同处置,形成规模效应。支持构建和延伸污泥综合利用产业链,实现原生产业与综合利用产业的跨产业协同。
合理选择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以资源利用为导向,综合考虑泥质特征和变化趋势、土地资源和环境背景状况、可利用工业窑炉状况和资源利用产品市场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污泥处置路径和处理技术,确定近远期处理处置方式组合,分析全量消纳风险并明确应对措施。鼓励结合现有设施,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土地利用、干化焚烧+建材利用、水泥窑协同利用等多元化组合方式处理处置污泥。禁止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严格限制并逐步禁止未经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的污泥直接填埋,对于东部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中西部地区大中型城市,应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积极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替代处理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科学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政府部门应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基于污泥存量和增量处理处置需求落实设施建改计划,保障近远期设施用地,补足设施处理能力缺口。鼓励大中型城市适度超前建设规模化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一批绿色低碳、技术先进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带动先进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科学评估现有污泥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效果和优化空间,改造一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处理设施,提升设施运行的整体技术水平、排放标准和综合效益,降低能耗物耗、碳排放和环境风险。污泥填埋的碳排放远高于其他处理处置方式,同时占用大量土地资源,随着城市可供填埋空间减少和土地价值提升,各地垃圾处理处置也逐步由填埋转向焚烧,不再新建垃圾填埋场,因此污泥填埋量应大幅压缩。
3.坚持绿色低碳,回收能源资源
鼓励处理过程减污降碳。污泥具有污染物和资源的双重属性,如得不到有效处理处置,易产生大量具有高增温潜势的甲烷等温室气体,面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污泥能源资源利用已成为污水处理厂实现能源自给和碳循环的重要途径。污泥处理处置方案选择应坚持绿色低碳,避免采用消耗大量优质清洁能源、物料和土地资源的技术,尽可能实现能源资源循环。我国已形成厌氧消化+土地利用、好氧发酵+土地利用、干化焚烧+灰渣填埋或建材利用等主流技术路线。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下,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除考虑技术适用性和经济成本,还要将碳排放作为衡量指标之一,通过综合比选和优化,实现污泥低碳处理处置。
鼓励能源高效开发利用。一是通过厌氧消化将污泥有机质转化为能源气体,替代化石燃料作为热源或进行发电,还可利用污泥有机物含量低、氮磷含量高、微生物种群丰富和厨余垃圾有机物含量高、氮磷含量低的特点进行耦合互补,提升厌氧消化效能,尤其是随着垃圾分类新时尚的不断推进,污泥与厨余垃圾的协同厌氧处理可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二是提高污泥焚烧过程的热能利用效率,通过优化设计,干化和焚烧联用,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余热多级回收综合利用等手段实现热量高效利用。此外,开发污水热能和厂区太阳能资源,利用污水水温恒定的特点提取热量,用于空调热/冷源、区域供暖/制冷,或作为低品位热源用于污泥加热等用途,利用构筑物闲置顶面安装光伏电池组件,实现削峰填谷、清洁发电。
鼓励资源多途径循环利用。一是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用于国土绿化、废弃矿场以及非农用的盐碱地和沙化地,实现有机质和营养元素补充。土地利用不是简单将污泥直接施用,而是必须经过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达到稳定标准和相应的泥质标准,土地利用时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作物特点等因素,制定合理施用方案,并进行全过程风险管理和控制。二是污泥焚烧等热处理后的灰渣建材化和资源化利用,将无机组分用于建材产品生产,如水泥、混凝土、砖块、沥青填料、路基材料等,需要在完善生产工艺和配方、提高产品质量、防止污染物扩散、降低二次污染和长期使用风险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提升。三是污泥氮磷元素高值化提取和回收利用,氮的回收可通过厌氧消化沼液氨气体,回收铵盐作为肥料使用;磷可从污水、污泥或焚烧灰中回收,随着全球磷资源稀缺性的不断提升,磷提取技术已成为污水处理行业的研究热点。
4.坚持建管并举,强化监督管理
提升全流程管理水平。以法规规章和规划体系为支撑,污泥排放、污泥检测、污泥处置和资源利用单位须在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指导下开展工作,在环境评估、许可证颁发、运行经营等方面有章可循。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对污泥的去向和数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遏制污泥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偷排污泥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监管联动,提高设施运维管护水平。
健全全流程标准体系。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针对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更高的环境保护要求,要在现有标准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修订。结合新技术新工艺发展,制修订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技术标准,尤其要加强运行管理标准制定。技术标准还要覆盖处理处置全流程,特别要完善污泥处置和利用环节的技术要求。同时要在已有污泥利用泥质准入标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结合土地利用、建材利用等资源化途径发展,制修订污泥处理产物及衍生产品标准,并注意与跨行业产品标准的衔接,助力污泥资源化利用的产业化发展。
加强全流程监管力度。做好污水处理厂内的源头监管,为污泥资源化利用提供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强化监管执法,推动排污企业达标排放,排水部门要加强排水许可管理,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转运联单跟踪制度和进出厂抽检,重视处理处置产物监管和大气、噪音等环境影响监测,严格把控环境污染风险。结合智慧平台、大数据中心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智能化水平,提高监管效能。
坚持系统思维,通过源头控制提高污泥有机质含量、控制有毒有害物质。加强顶层设计,因地制宜、因城施策,以污泥无害化处理为核心,以资源化利用为导向,科学合理选择技术路线和建设方案,提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综合效益。树立绿色低碳理念,合理利用污泥中所含有的有机质、无机质和营养元素。落实建管并举,完善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全流程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切实支撑设施的稳定可靠运行和我国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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