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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措施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 不得以“养老”名义诱骗购房

2022-09-22 12:28:47来源:人民网作者:张立责任编辑:徐雨晨

  19日,记者从黑龙江省住建厅获悉,全省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各地住建部门迅速行动,对全省范围内商品住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等涉诈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同时出台《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防范养老诈骗工作措施》,建立商品房销售防范养老诈骗长效机制。

  构建防范养老诈骗长效机制

  据介绍,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排查房地产开发项目512个,经纪机构265家,未发现存在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等涉诈问题。

  为构建全省商品房销售防范养老诈骗长效机制,省住建厅出台了《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防范养老诈骗工作措施》,要求各地加强全省商品房销售监管,在商品房预售审批、销售宣传、中介服务、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环节联合发力,明确了要严格预售审批和资金监管、严查商品房销售违规宣传问题、加强商品房交易中介服务管理、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等政策措施。

  加强预售审批管理 监管资金

  各市(地)要加强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特别要强化对以“养老住房、适老住宅、养老社区、养老公寓”等概念开发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审查,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发展供求实际、开发企业信用和融资能力以及项目建设特点等因素,对融资能力差、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开发建设此类项目的,适当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并清晰标注房屋用途性质,利用门户网站等对批准预售信息进行公开。对此类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在保障监管资金满足后续工程建设需求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监管资金。未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同意,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拨付、划扣资金。

  不得虚假宣传养老设施、养老环境

  严查商品房销售违规宣传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广告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品房宣传广告,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商品房宣传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不得虚假宣传养老设施、养老环境等,以“养老”名义诱骗老年人购房;不得以售后包租、返本销售、以租代售等方式,或以承诺升值、投资回报等手段诱骗老年人购房。

  加强商品房交易中介服务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不得委托个人或没有经过备案的机构进行销售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业人员不得代理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以“养老地产”“养老投资”为名,虚假宣传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不得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房屋。不得为达成交易、赚取佣金,在明知购房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引导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交易合同。

  发现养老诈骗线索可举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建立打击整治商品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市民发现涉嫌养老诈骗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移交。要畅通商品房销售中涉嫌养老诈骗问题的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执法检查。 (记者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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