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为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制定政策和进行监管提供依据。
《制度》明确了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设区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其中,设区城市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统计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情况、业务运行状况、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和费用支出等。报告期别分别为年报、季报和月报。年报统计报告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季报统计报告期为当季首月1日至报告期末,月报统计报告期为当月1日至报告期末。
本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统一组织,各级填报单位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信息系统迁移至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后,统计人员通过该平台统计报表模块报送。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填报单位采用联网直报形式,严格采用原始数据填报,确保对源头数据的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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