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今年4月和5月,扬州推出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和职工的“燃眉之急”。为继续释放政策效能,帮助企业和职工平稳度过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的适应期,12月27日,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市人行联合发布延续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就此,记者请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明年6月30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于2023年6月30日前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缓缴期满后,从次月起恢复正常缴存,并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足额补缴。
企业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
缓缴不影响职工贷款,租房职工可提高月提取额
企业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不影响企业职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同时也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家庭,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最高月提取额仍按2000元/月执行,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受疫情影响的个人自愿缴存者,也可于2023年6月30日前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2023年9月30日前进行足额补缴。
两点补充
依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帮助市场主体和缴存职工纾困解难的通知》(扬金管﹝2022﹞15号)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企业,期满后,视实际情况需要,可再次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至2023年6月30日。
企业可按《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住房公积金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扬金管﹝2019﹞53号)等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在5%-12%区间内,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应为整数)。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免申即享”原则,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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