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至2022年12月31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应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实行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政策,缓缴期限为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应以适当方式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合同,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做好政策宣传与指导服务,确保缓缴政策落地实施,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占用压力;要加强对辖区内缓缴政策执行情况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缓缴政策,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执行缓缴政策的或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通知》指出,各市、雄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并且要建立辖区内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台账(包括缓缴项目名称、缓缴涉及企业、缓缴金额等内容),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
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5部门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通知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要求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切实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