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通知明确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通知明确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进行管控,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加强预拌混凝土现场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施工单位应采购和使用有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严把预拌混凝土进场关,落实交货检验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进行进场检验,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对预拌混凝土试块现场取样、留置、养护和送检进行见证,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操作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检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完善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检测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此外,通知明确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金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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