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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立法护航老建筑焕发新生机

2022-11-08 09:58:27来源:中华建筑报网作者:薄克国责任编辑:徐雨晨

  本报讯 10月28日,青岛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下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条例》设七章,共五十三条,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保障与监督等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近年来,青岛市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有效保护。但在历史城区保护更新工作实践中发现,青岛市目前仍有1500余处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城市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传统风貌建筑,因未达到历史建筑认定标准而无法予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各项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条例》明确了传统风貌建筑的概念、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将全市特有的里院建筑为代表的大量传统风貌建筑纳入调整范围,不仅体现了地方立法细化、补充、完善的重要功能,而且为推动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焕发历史城区和老建筑新生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了市、区两级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市级统筹,明确青岛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并就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保护过程中市、区两级保护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和程序衔接作了明确规定。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将保护优先摆在突出位置,严守上位法禁止性规定,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实施保护措施全方位覆盖。积极汇聚各方力量赋予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以新的时代内涵,是加快推动城市更新,持续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举措。(薄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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