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山东临沭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因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被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5万元。
据悉,临沭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予处罚。(临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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