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水电气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负责对项目运营期内水电气热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通知全文如下: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负责对项目运营期内水电气热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二、有关单位可凭借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各企业应及时受理,并按要求落实相关价格政策。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通知》截图(央广网发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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