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近日通过了《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可以将具备条件且闲置的房屋、场地等优先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纳入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加快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
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企业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满足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的需求,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智能信息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习惯,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等提供便利。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立嵌入式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精神慰藉等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提供老年助餐、家政服务、物品代购、探视探访、费用代缴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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