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难题,山东省德州市近日印发《德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试行)》,对出租人群、筹集方式、项目布局等方面作出规定。
根据意见,德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或经核实正在办理养老保险转接手续)、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
以租赁补贴为主,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县(市、区)领导小组(专班)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认定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非居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带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
改建项目重点布局在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需求旺盛的区域,精准对接租赁住房需求,促进职住平衡,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注重生产、生态、生活融合,建设有吸引力的、年轻人喜欢的城市。
改建项目规模合理。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少于单个申报项目总套数的80%,为促进重点人才引进,可适当改建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在不改变原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前提下,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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