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青岛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保障与监督等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拓展保护范围,为提升城市品质“添助力”。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是赓续城市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近年来,为保护城市风貌特色,留住城市“底色”,青岛市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进行有效保护。但在历史城区保护更新工作实践中发现,青岛市目前仍有1500余处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城市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传统风貌建筑,因未达到历史建筑认定标准而无法予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各项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条例》明确了传统风貌建筑的概念、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将青岛市特有的里院建筑为代表的大量传统风貌建筑纳入调整范围,不仅体现了地方立法细化、补充、完善的重要功能,而且为推动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焕发历史城区和老建筑新生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理顺体制机制,为提升工作效能“增动力”。科学高效的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做好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基础。《条例》明确了市、区(市)两级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市级统筹,明确青岛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并就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保护过程中市、区(市)两级保护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和程序衔接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相关部门的保障监督、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方面专章予以规定。
完善措施体系,为实现保护优先“提效力”。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将保护优先摆在突出位置,严守上位法禁止性规定,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实施保护措施全方位覆盖。明确保护责任主体,《条例》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进一步合理界定权利义务,对保护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补充责任等在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切实将保护责任落到实处。完善保护制度体系,《条例》对列入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初选名单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预保护,从建筑立面、主体结构、室内外价值要素等方面实施分类保护,同时明确建设工程选址因特殊原因不能避开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织起严密有效的“安全网”。注重强化保护措施,《条例》规定了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定期普查和前期调查制度,并对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编制保护图则,具体的保护标准和要求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为保护工作的精准化、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利用促保护,为传承发展“赋活力”。积极汇聚各方力量赋予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以新的时代内涵,是加快推动城市更新,持续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举措。《条例》第四章针对青岛市推进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利用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从制度层面完善相关规定、提出支持政策,实现在保护中利用、以利用促进保护。在遵循必要适度的原则下,鼓励和支持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合理利用,鼓励发掘、收集、整理、宣传和利用与建筑有关的历史事件、典故和传统艺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旅商相融合。同时,注重发挥各方参与保护利用的积极性,明确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可以依法以房屋、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形式参与保护利用,享受合理收益;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引入相关企业通过收购、产权置换、委托经营等方式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为赓续城市历史文脉,实现历史传承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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