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湖南省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涉及购房补贴、降低首付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下调二手房评税价格、分期缴纳土地价款等十三条措施。
减免契税、发放购房补贴
永州市多举措降低购房成本。
实行购房契税补贴。文件显示,购买永州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签订网签合同并缴纳契税的,由财政按其所缴纳契税额的8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享比例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
实行人才购房补贴。对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副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正高级职称人才在永州落户并就业,购买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合同并缴纳契税的,分别补贴2万元、3万元、5万元。
下调二手房评税价格。按年度调整二手房评估计税价格。住房类存量房按当前系统评估价格下调20%;商业类非住宅存量房按当前系统评估价格下调40%;其他非住宅存量房(工业用房、公寓、写字楼、车库、杂物间等)按当前系统评估价格下调30%。
生育三孩公积金贷款最多可贷120万元
文件显示,永州市会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个人按揭贷款放款周期缩短到3个月内,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金融机构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全面放开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永州购房,不受缴存地、户籍地的限制。对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在永州市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现行贷款额度的2倍即100万元,最低可达现行贷款限额的1.6倍即80万元。
同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在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这意味着,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缴存职工家庭所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且未发生产权人变更的,补缴的土地价款、税费等费用,可相应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针对房企:减税、优化资金监管、分期缴纳土地价款
对房企端,政策提出信贷支持等多项措施。
文件提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企业,贷款银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予以展期支持,不得盲目抽、断贷,做到应展尽展。对部分困难的开发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调整还款方式。支持企业新增开发贷款,做到可贷尽贷。对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各行政策适当调整贷款利率,降息减费,做到能降尽降。
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延期纳税申报。对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统一下调至10%。对纳税信用等级好、管理规范的房地产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受理审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政策。适当放宽预售资金解控比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良好、开发项目销售资金全额归集、申请资金保证用于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额度可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因商品房销售进度不理想,监管账户内资金未达到项目监管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使用预售资金支付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经审核后,启动应急用款方式支付资金。在满足相关税费、农民工工资保障和备案价格要求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实行少量工程款抵购房款。
分期缴纳土地价款,调整延缓缴纳相关费用。本政策有效期内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意向摘牌人按起始价20%缴纳预付款;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即办理土地出让审批相关手续;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中标后缴纳50%土地出让金,可以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款应在6个月内分次交清;土地出让金额较大的个别片区开发项目,可以约定在12个月内分次缴清。上述情况用地,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以办理立项、规划、施工等建设许可手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全市土地挂牌出让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标准下浮40%。延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节点,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延缓至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缴清,并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届时协调落实预售资金拨付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
促进销售措施:解决购房者子女入学,停止新建安置房和自建安置房
切实解决业主子女入学问题。购房业主子女可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并契税缴纳凭证,享受房屋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
停止新建安置房和自建安置房。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不再统一新建安置房,也不再批准自建安置房,采用以货币化为主的安置方式,鼓励征收户就近选择已经建好的安置房或团购的商品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因安置房房源不足,选择团购商品房(现房)安置的,同等享受安置房相关优惠政策。
实行“商改住”。对已出让尚未动工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向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并报市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教育及新型产业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分期实施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对未建设的部分用地,通过土地评估和规划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市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以适当降低商住配比。
在建已建的商业公寓项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结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和项目原设计单位出具可行性意见的前提下,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建设单位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商改住”。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自律性组织等需要增加业务用房的,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或租赁。鼓励购买或租赁存量公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售租并举”模式转型发展,引导专业租赁公司收购或租赁非住宅商品房,并按规定享受住房租赁有关优惠政策。
降低使用成本。居住在公寓的居民住户,符合“一表一户”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在水、电、气抄表到户后,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可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和水、电、气服务企业指导配合居民住户完成抄表到户工作。
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购买商铺、公寓等非住宅商品房,各银行机构按房地产贷款政策给予利率优惠;创新信贷产品,在客户准入、贷款额度、还款方式、定价等方面给予灵活性政策支持,满足市场主体对非住宅商品房的信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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