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3月31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件条例一起,构建起山西省地方环保领域法规框架,进一步织牢织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网。
《条例》共七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针对山西省工业固废“量大率低”的问题,结合全省典型固废类别,《条例》细化对矿山、电力、冶金行业产生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渣、赤泥、脱硫石膏等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要求,提出促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制度措施。
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条例》特别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配备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确保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安全。
其他固体废物方面,《条例》分别提出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污染防治要求,同时还对电器电子、汽车、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和复合包装等生产企业提出生态设计、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针对建筑垃圾的污染防治,《条例》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或者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
《条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向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记者 花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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