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适用规则》)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权基准、裁量幅度等进行全面明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
《适用规则》《裁量权基准》内容覆盖福建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梳理法律法规规章130余部,明确行政处罚事项865项。其中,涉及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部分150项、城乡建设部分226项、工程建设与建筑业部分489项。每个行政处罚事项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后果,原则上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档次,形成2800余项处罚裁量基准。
据介绍,为推动执法依据标准化、给行政执法实施“互联网+监管”奠定良好基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编制《裁量权基准》过程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能将内容分为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三部分,每部分进一步细分若干主项、子项、孙项,并明确编码规则,系统性梳理和编码,确保每个行政处罚事项均有代码,形成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目录。
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适用规则》《裁量权基准》赋予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细化、调整权限,并规定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内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由设区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
据了解,为确保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此次《适用规则》《裁量权基准》以调整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合理限定裁量幅度为重点,立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实际,对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当前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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