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正式实施,从质量安全责任、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3个方面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条例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带来简政放权、利企惠企的政策红利。
条例细化了从业单位责任,使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更加有据可依。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原来的单独办理改为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竣工验收改由建设单位组织,这极大简化了建设单位的办事流程,为加快工程建设与投产节约更多时间。
“在以往一些高风险、高难度的项目中,按国家规定的1.5%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往往不能满足工程需要。”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习春说,“条例提出建设单位对大跨径桥梁、水底隧道等具有高技术难度和安全风险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相应提高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这些‘真金白银’将有力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需要,对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大有帮助。”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试验检测机构五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首次法定明确了“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并以法规形式,将已开展多年的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予以固化和确定。(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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