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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出台 农村建筑工匠将进行培训考核
2021-01-22 10:23:42 来源:中华建筑网   作者:花韡  责任编辑:花韡

  本报讯 (记者 花韡) 山西省政府日前出台《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2月1日起,山西省农村建筑工匠(指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木工等)从业人员,将进行培训考核,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

  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山西省规定,凡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必须执行房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鼓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等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项目。鼓励房屋建筑企业成立农房建设分公司,参与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房人是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建房人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在开工前一个月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在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并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同时,农村建筑工匠(指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木工等)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名录和信用信息管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考核,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将工匠信息录入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承揽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和承揽设计、监理业务的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对承揽的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另外,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限期整改:由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的;未按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建造违章建筑的,依法予以处罚,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