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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1年第十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

2021-11-04 11:02:47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陈鹏责任编辑:张志盼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1年第十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衡水红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肢解发包案

  该企业在衡水市开发建设的蓝光雍锦小区二期土石方开挖工程,存在肢解发包的行政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第73条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6537.19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工程项目的主管人员王永健和直接责任人员邱祯祥分别作出罚款826.86元的行政处罚。

  二、石家庄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案

  该企业在正定县开发建设的正定栖悦商务楼项目,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承德市隆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销售商品房案

  该企业在承德市开发建设的紫樾江山项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违法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金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案

  该企业在正定县施工建设的成德南街、成德北街、东门里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塔吊多处出现故障和发生异常情况,未停止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的规定,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河北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

  该企业在清河县开发建设的锦绣壹品项目,未采取有效防治防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清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唐山市路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施工建设的唐丰路(瓦房庄立交桥-南湖大道)改造工程项目,未采取有效防治防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2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的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秦皇岛昆兴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未依法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案

  该企业未依法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造成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沧州市格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水案

  该企业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环境噪声污染案

  该企业在沧州市施工建设的悦隽风华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进行夜间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57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76条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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