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强化施工现场一线管理人员和工人的教育培训,提高扬尘污染防治意识,推动施工现场人员人人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切实把节后开(复)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抓早、抓实、抓细。
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规定。符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工程项目,方可允许开(复)工;达不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严禁开(复)工。
在开(复)工验收过程中,坚决做到“八不准”:施工围挡不到位不准开(复)工、道路硬化不到位不准开(复)工、车辆冲洗设施不到位不准开(复)工、裸露地面和颗粒物料覆盖不到位不准开(复)工、视频监控和空气质量在线监测设施不到位不准开(复)工、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和相关资质不到位不准开(复)工、建筑垃圾清运不到位不准开(复)工、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拨付不到位不准开(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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