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下半年以来,安徽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工作要求,及时制定省级实施方案和部门工作推进方案,形成“1+5”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市、县政府责任,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加强督导检查,扎实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截至2020年年末,安徽省13760个行政村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已全面完成,行政村排查覆盖率100%。全省共排查农村房屋216.15万户,存在隐患风险的8852户。其中,排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34.18万户,存在隐患风险的1930户,经营性农村房屋排查完成率100%。
加强调度
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2020年10月20日,安徽省副省长周喜安主持召开专题会议,13家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研究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会议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出要求,明确排查整治时间表、路线图,要求各地各部门提高思想站位,加强协同推进,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全面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任务。
作为主要牵头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召开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会议,对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布置。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明确责任。
2020年11月18日,安徽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联络员协调会议,讨论了“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会议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作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作为、合力推进,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落实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确保责任落实、排查整治到位。
细化工作方案
开展技术培训
在征求有关省直部门和有关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基础上,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立了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五家牵头单位结合部门职责,分别对省政府总体方案进行细化,形成“1+5”工作推进方案。五个子方案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印发实施,进一步明确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细则,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加强对市、县指导。结合实际,16个地市分别细化形成了各自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细则。
2020年11月20日,安徽省召开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视频培训会议,对全省这一工作进行部署,对排查范围、排查重点、排查时间节点、处置措施等进一步明确。会议同时邀请省联通公司负责同志,现场开展排查系统操作技术培训,并对各地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各市、县也积极开展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分片区培训。
池州市开展片区培训过程中,市级各牵头单位联合行动,县级各部门及乡镇负责同志参加。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安全隐患鉴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消防部门负责农村房屋防火安全。培训还进一步细化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确定了实施市县培训、整村推进、分批排查、分批鉴定、建立台账、落实整治、逐户销号、整县验收的工作流程,以确保按照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排查整治任务。
加强督导调研
强化工作保障
2020年11月以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先后赴黄山、铜陵、六安、宿州、安庆等地,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四不两直”调研,深入了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情况,查找农村房屋安全问题短板,督促各地加快排查整治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宣城市每半月编制一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简报》,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通报,督促各部门加大力度,强化技术保障,突出排查重点,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排查整治任务。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高度重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了厅领导班子成员包保机制,由厅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的9个工作包保组,赴全省各地指导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截至去年年底,厅领导班子成员及所有处室负责同志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41批、136人次,深入16个市69个县进行核查,现场指导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省财政厅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分片区开展人员培训以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等重点领域开展排查、评估和鉴定工作。
安徽省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不断加强宣传攻势,在省内主流媒体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等,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各市、县以及乡镇也积极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微信等渠道,积极开展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配合这项工作。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省将继续加大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力度,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安排部署,总结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排查经验,组织开展农村房屋安全全面摸底,重点排查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同时加强部门协同,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面排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以及农村非自建房,及时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农村房屋设计建造和质量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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