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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5月1日起施行
2021-04-26 19:21:42 来源:河北新闻网   作者:解楚楚  责任编辑:张孝先

  4月24日,省住建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并解读《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该《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由物业服务引发的社会管理问题日益凸显,目前市场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差不齐,物业服务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条款相对散乱。该《办法》将合同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物业、治安、环保、消防、税收、价格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作为物业服务监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明确了依法监管的原则,引导业主依据合同条款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提升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该《办法》从多方面促进河北省物业服务行业在法治框架内健康有序发展。

  在监督管理或行政处罚方面,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指导监督。设区市、县级地方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服务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监管工作主要依据合同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物业、治安、环保、消防、税收、价格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在物业服务合同管理方面,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提供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时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根据居民意愿和项目实际情况,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以引导老旧小区居民通过集中连片管理模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平衡物业服务企业收益,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在承接查验管理方面,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承接查验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按规定持相关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在监管措施方面,市、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规定(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可以针对不同年代小区类型特点和不同物业服务项目的内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日常服务过程中是否达到合同条款中的服务标准,强化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引导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条款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并积极推动执法力量进小区、进企业。

  在违约、违规行为处理方面,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合同条款或者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的不良行为信息,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此外,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管理的小区的日常物业服务监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