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深圳市开始在招投标领域探索尝试“评定分离”模式,2015年正式出台《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随后,江苏、四川、湖南、浙江、河南等地也纷纷出台了与“评定分离”相关的规定和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新晋升资质企业带来了一些希望,即综合排名不是第一也有中标的机会。不过,在实际落地执行中,新晋升资质企业要想中标依旧困难重重。
可喜的是,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评定分离”模式这些年逐渐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2019年12月,国家发改委就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根据此规定,在招标人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从“标明排序”变为“不标明排序”,招标人可根据定标方法自主确定中标人。这与此前国家层面的相关规定相比,有了很大变化。
与此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以上国家有关部门就相关规定做出的调整充分说明: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顶层设计层面在尽量减少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评定中标的条件更加多元,这无疑为新晋升资质企业能够正常中标项目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招标人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进度、资金控制、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收益、项目运营等承担着首要和全部责任,合作伙伴的确定对招标人至关重要。招投标活动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应尊重市场及其运行规律。随着工程招标投标方法的不断优化,有实力的新晋升资质企业在公开招投标中,理应被合法合规给予中标机会,而不应再受冷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