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中心城区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9月30日起,中心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通告指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
通告明确,隆纳高速公路、成自泸赤高速公路、宜泸渝高速公路围合区域内中心城区区域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设置移动式搅拌站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隆纳高速公路、成自泸赤高速公路、宜泸渝高速公路围合区域内非中心城区区域由所辖区县自行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隆纳高速公路、成自泸赤高速公路、宜泸渝高速公路围合区域外由所辖区县自行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
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拆除。(泸州宣)
官方公众号
官方视频号
官方微博号
官方百家号
官方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