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集体土地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强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租期、租金等运营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统一纳入平台管理,严禁“以租代售”情形出现。
《意见》明确,各区政府要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按照“村地区管”要求,统筹搭建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平台。要切实提高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供地质量,在正式供地之前应完成地上物拆迁拆除工作。
《意见》提出,重点在中心城区周边城乡结合部及土地资源较多且有利于服务重点功能区的地带,平原多点新城靠近产业园区的地区,以及市郊铁路沿线、地铁站点、交通枢纽周边等配套相对完善区域规划布局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原则上每个区级产业园区均需规划建设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促进职住平衡、站城融合、产城融合。
在指标配置上,《意见》明确,尊重市场,依据居住人群需求特点及项目实际,弹性、合理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住宅型、公寓型、宿舍型分类明确集体土地租赁住房设计标准,适当提高商业配套比例,最高可提高至地上总建筑规模的15%。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间距及日照标准,鼓励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业态混合兼容,建设宜居、宜业综合社区。
《意见》强调,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出让、转让,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以租代售”,运营单位应按每月收取租金,经承租人同意,也可按每季、每年收取租金,但不得一次性收取12个月以上租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将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全市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加强租金监测和出租合同管理,规范出租经营。
《意见》还提出,加大税费减免及金融支持,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的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国家及本市公租房政策规定运营管理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集体土地租赁房租赁住户使用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格。鼓励支持保险资金、住房公积金等长期资金参与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记者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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