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传统村落进行专项保护,在河北省尚属首例。
邢台西依巍巍太行,东连京杭大运河,有着3500多年的建城史和灿烂的文明史。截至目前,该市已有40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占全省中国传统村落总数的19%。“同其他地方一样,我市传统村落遭受修建性破坏、自然性毁损和无序开发破坏的现象日益加剧,保护形势十分严峻。”邢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彭琳洁认为,这部《条例》对于将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32条,主要对传统村落范围、政府部门职责、规划编制、分类保护、维修措施、建设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条例》厘清了各方职责,对市县乡(镇)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作出分工,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如何编制和实施,因地制宜制定分区、分类保护措施。
《条例》规定,对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因保护不力造成传统村落格局严重破坏、传统建筑坍塌、损毁的或者导致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的等行为,要求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等,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识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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