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记者从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海南重点园区将试行“环评+排污许可”同步审批,实现环评和排污许可两事项同步办理,让办事企业少跑腿、不跑腿。
根据该厅印发的《关于重点园区试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海南将实行“同步编制、一窗受理、同步审批”工作模式。
其中“同步编制”,即对于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可同步编制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相关模块分别提交。
“一窗受理”,即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同时受理申请材料,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同步审批”,即审批部门按规定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可适当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内容,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各要素应执行的相关标准及应遵守的各要素的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如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不一致的,由审批级别较高的审批部门统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通知》明确了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文件,从严从实确定许可排放限值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统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等相关内容,同时准确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衔接一致。
对于建设过程发生变动的项目、特殊复杂的项目及承诺备案制项目等特殊情形,《通知》也明确了相应的办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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