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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翠湖东湾花园项目施工存安全隐患 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7-20 16:42:12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肇庆翠湖东湾花园项目施工存安全隐患 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07月19日公布的《关于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质罚〔2021〕36号)显示: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被检查发现其承建的肇庆翠湖东湾花园项目,施工现场经整改仍存在安全隐患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上述行为表明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7月20日至8月18日。

  以下为原文:

关于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7847520546269

  地 址:鹤山市沙坪镇人民路19号之八

  2021年4月22日,本机关组织2020年安全生产专项巡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项目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抽查被处罚人承建的肇庆翠湖东湾花园项目,发现施工现场经整改仍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升降机:4#机未见防坠器检定报告,未按要求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防坠器试验,所有层门、层间通道两侧未封闭。2.塔式起重机:3#塔机基础积水,未设置抽排措施。3.外脚手架搭设:3#楼悬挑外脚手架、悬挑层、卸荷层与方案不一致(方案为22层悬挑,28层卸荷,实际为21层悬挑,30层卸荷),30层卸荷钢丝绳未按方案“一杆一拉”设置,现场实为“隔一杆一拉”,1#楼悬挑层及卸荷层与方案不符,悬挑卸料平台采用焊接加长,通道搭设不符合要求。4.模板支架:模板支撑方案内容与现场不符(方案采用门式脚手架,现场采用轮扣式脚手架)。5.负责人带班管理:现场项目负责人李锐自2021年1月20日本机关巡查至“回头看”抽查一直不在岗。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1年6月5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24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7月20日至8月18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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