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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项目发生致1人死亡的安全事故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7-07 17:27:10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湖南省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7月6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字〔2021〕19号》显示:2021年3月8日,湖南省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邵阳市邵阳县上邦华府7#楼及A区地下室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经复核,该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15〕000354)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字〔2021〕19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明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3953939289

  地      址:邵阳市大祥区大安街宝庆路转角楼2-301号

  2021年3月8日,你公司承建的邵阳市邵阳县上邦华府7#楼及A区地下室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2021年5月6日-7日,我厅委托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厅于2021年6月22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建执罚告字〔2021〕12号),你单位于6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15〕000354)30日”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

  联  系  人:吴 翔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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