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栏目2021年06月22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衡水明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4-012号)显示:衡水明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建设完毕的生产车间及工业配套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标准(含住建)202号罚量化标准第一种情形,对该公司处以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罚款数额5%给予该项目主管人员罚款贰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两项罚款合计伍仟贰佰伍拾元。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4-012号
衡水明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7P5EN0N;
法定代表人:刘建
2021年6月9日你公司主动告知我局由你公司承建的生产车间及工业配套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工程位于衡水市高新区蓝天大街西侧,该工程于2017年建设完毕,总建筑面积5778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1620330元。负责该工程的主管人员是孙雷。工程开工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规定,具体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18日分别以衡高综执罚告字[2021]第4-012号、衡高综执罚听告字 [2021] 第4-012号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接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诉和申辩材料,也未提交听证申请,是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因本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按照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标准(含住建)202号罚量化标准第一种情形,决定予以你单位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决定按单位罚款数额5%给予该项目主管人员罚款贰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两项罚款合计伍仟贰佰伍拾元。并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账号: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依法进行拍卖、划拨等以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6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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