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栏目2021年06月22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衡水铅笔铅笔漆股份有限公司)》(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4-011号)显示:衡水铅笔铅笔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建设完毕的生产车间及工业配套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标准(含住建)》202罚量化标准第一种情形之规定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按照合同价款1%给予该单位罚款肆万零贰佰零三元三角的行政处罚并按单位罚款数额的5%给予单位负责人员罚款贰仟零壹拾元壹角陆分,两项合计罚款肆万贰仟贰佰壹拾三元肆角陆分。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4-011号
违法行为人名称:衡水铅笔铅笔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109808089X
法定代表人:孙凤林
2021年6月9日,衡水铅笔铅笔漆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告知我局投资建设的生产车间及工业配套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经调查,该工程位于衡水市高新区蓝天大街西侧,该工程于2017年建设完毕。合同价款4020330元,负责该工程的主管人员是李凤池。该工程开工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本机关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现已查明:你单位建设的生产车间及工业配套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有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18日分别以衡高综执罚告字[2021]第4-011、衡高综执罚听告字[2021]第4-011号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接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也未提交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本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标准(含住建)》202罚量化标准第一种情形之规定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按照合同价款1%给予该单位罚款肆万零贰佰零三元三角的行政处罚并按单位罚款数额的5%给予单位负责人员罚款贰仟零壹拾元壹角陆分,两项合计罚款肆万贰仟贰佰壹拾三元肆角陆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账号: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依法进行拍卖、划拨等以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法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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