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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6-24 15:38:07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06月23日公布的《关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质罚〔2021〕35号)显示:2021年4月27日,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承建的汕头市天合名门豪庭(二期)A区项目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被发现施工现场经整改仍存在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6月24日至7月23日。

  以下为原文:

关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5121930205178

  地  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办综合楼二、三楼

  2021年4月27日,本机关组织2020年安全生产专项巡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项目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抽查被处罚人承建的汕头市天合名门豪庭(二期)A区项目,发现施工现场经整改仍存在以下问题:1.临边洞口防护及高处作业:9#楼,一层北侧,加工机械作业区位于塔吊作业半径覆盖范围内,作业点未设置双层安全防护棚;施工升降机层间防护门间隙较大、层间封堵不严实;41层以上楼梯间未设置防护栏杆;42层悬挑卸料平台两侧及通道口缺临边防护、卸荷钢丝绳绳卡压接方向不符合规范要求,钢丝绳直径与验收记录Ф20不符合;13#楼,室外东北侧,楼梯口未设置栏杆。2.外脚手架搭设:9#楼,施工升降机层间防护门两侧外架个别缺失连墙件;41层悬挑脚手架外侧仅有一道护栏,层间封堵间隔较远;28层悬挑层未按施工方案设置硬封闭防护;11#楼,外脚手架卸荷钢丝绳绳卡安装数少了一个且压接方向不符合规范要求;卸荷钢丝绳未按照方案要求分别对内外立杆卸荷;外脚手架悬挑工字钢固定构造形式与施工方案不符,用螺纹钢接长焊接U型预留HPV235钢筋上,悬挑工字钢锚固末端未伸出U型预留环200mm,未用木锲侧向锲紧;锚固段小于悬挑长度的1.25倍;13#楼,8、38、42层的外脚手架硬质封闭未恢复。3.模板安装:9#楼,屋顶花架、模板支撑架局部未按方案搭设,未形成稳定的整体支撑体系,存在单独立杆以及借用外脚手架现象,扫地杆及水平杆缺失较多,立柱最高一道水平杆以上的自由端超规范允许长度。4.现场防火:11#楼,45层高层建筑消防措施未及时跟进。5.临时用电:9#楼,施工电梯配电箱未设置防雨措施,未张贴电工电话、线路图、分路标识、巡查记录;照明安全隔离变压器未采取防雨措施,电源线沿地敷设未采取绝缘保护措施;13#楼,裙楼1、2号分配电箱内漏电参数选用错误(超过临电规范),进出线混乱,电箱巡视记录只到4月15日,电箱未上锁;分配电箱至地下室的电源线在外脚手架上敷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1年5月22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22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6月24日至7月23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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